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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69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5、376、377、380、39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所指之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
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故無論有意得標廠商,為免
競標過於劇烈,影響標價,而和其他廠商約定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
或得標與否、可有可無之廠商,意圖藉與標獲取不當利益,而和有強烈得
標企圖之廠商,達成約定者,均構成犯罪;且此所稱之利益,不以金錢或
財物為限,凡具有經濟利益者,例如許以下次無償陪標或其他利益交換,
皆屬之。惟無論上揭何種情形,廠商間內部之約定係屬有償或無償,對於
其外部應負之刑責並不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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