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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 68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9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9、48、50、8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共八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
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
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然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
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是政府採購法於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就強制圍標
、第四項就合意圍標、第五項就借牌圍標(含陪標者)行為分別加以處罰
,並於同條第三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決
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
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
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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