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660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 66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旨: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
務員,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甚明。此即學說上所謂之身分公
務員,著重在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所稱「依法令
」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
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
」自亦包含法律與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
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屬之。本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既係台南市
台南地政事務所依據「台南市政府臨時僱工管理要點暨補充規定」所僱用
,則其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無誤。至其是否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自應就其工作內容是否屬於該地政事務所職權範圍所
應為或得為之事務,亦或純屬機械性、肉體性之勞務而定。被告雖屬臨時
雇員,但其職務內容,依卷附「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僱用臨時僱工契約
書」所載,除謄本收費、電腦前謄本影印、協助電腦謄本登打事宜外,並
需接受主管人員之指派調遣。且其自民國八十二年起即經指派擔任櫃檯收
費,負責收取民眾繳交之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各項地政規費並製發
收據,與單純為肉體性、機械性勞務之人員不同。而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
所係依據內政部所訂頒之「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
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表」收取地政規費,有該所九十七年六月
十一日台南地所秘字第○九七○○○五一九九號函暨所附前述收費基準表
在卷可稽,被告既經指派擔任收取該項規費,能否謂其無法定職務權限而
非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饒有研求之餘地。原審未察,遽以台南市台南
地政事務所係依據「台南市政府臨時僱工管理要點」及「台南市政府所屬
機關學校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與被告訂定「僱用臨時僱工契約」後,被告
始於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內擔任臨時雇工,並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被告職務內容亦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亦非依據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更非受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自
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公務員云云,其所持見解尚非允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