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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61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2、6、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旨: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規定之圖利罪,
與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便民措施如何區分之問題,法律尚無明文規定,然圖
利與便民雖均係予人民利益,但圖利行為並不合法,而便民則係合法給予
人民利益。又便民乃指依法行政,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
之故意,而係於職務內在給予他人方便。故圖利與便民係以有無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
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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