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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7、158、158-1、158-4、159、159-1、159-2、159-3、159-4、159-5、166-7、192、379、98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3、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6、8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5-1 條
旨:
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傳聞證據
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特別要件,且因足以取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
證。故其先前之陳述,依當時客觀環境或條件等情況觀察結果,自須具有
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此與一般供述證據必須具備任意性之證據能力要件
有別,自不能僅以其具有任意性,即推認具有特信性;亦不得僅以其先前
之陳述與案發時間接近,未受外界干擾而受污染等證明力高低問題,反推
具有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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