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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5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7、4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87 條
旨:
雖行政裁量權容許公務員於法令授權範圍內為裁量,但若明知違反執行職
務所應遵守之法令,而濫用其裁量權,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則此等行為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即具有可罰性。但若以距
離九二一地震緊急事故發生已相隔六個月之久,方行規劃進行工程,該工
程是否仍屬救災之需而有緊急處置之必要,而得由行為人行使行政裁量權
,此即有探究之必要;且該工程,是否符合緊急採購而得採行限制性招標
,或應回歸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亦應再進一步查證究明
,如未審酌及此,即認該工程採用限制性招標,事屬機關首長之裁量權,
難謂違背法令云云,不惟理由欠備,併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
查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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