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不能犯,以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為要件 ,有無危險應依客觀事實認定之。被告等人所實行之方法究竟有無產生開 標結果不正確之危險,應審慎辨明之,然原判決之理由或謂被告等人已行 使刑法定義上之詐術行為而不遂,又未被告等人之手段根本不具完成犯罪 結果之危險,判決理由顯係前後矛盾,應撤銷原判決後發回更審,以釐清 相關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