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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台上字第 5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216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行賄者雖不成立行賄罪,但被害法益為國家之權
力作用,所侵害者為國家之官箴及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純正,為侵害國家法
益之犯罪,從法益保護之目的而言,行賄者仍不能認係被害人,收賄者收
受之賄賂,應予追繳沒收。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
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應於裁判時
諭知連帶追繳。次按,採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
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又供述證據
前後雖有差異或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斟酌其他
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其就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
以採取,亦非法則所不許。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
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判斷之證據,自屬合法,不能謂所認與供述
證據之部分不符,即指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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