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 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 及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之事實或變更之罪名,均應隨時踐行告知程序, 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