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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 57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3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7、289、95、96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6 條
水利法 第 4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6 條
旨:
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
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
及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之事實或變更之罪名,均應隨時踐行告知程序,
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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