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明定對俗稱「綁標行為」之處罰,第 1 項所謂「違 背法令」,包括違反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並不限於 視個案是否違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 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規格等所涉 及之相關法令,以判斷是否構成限制競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