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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55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159-2、159-3、159-4、159-5、376、377、3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固明文規定,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
、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製)作人簽名,然此所稱文書,係指為使
特定之訴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式所製作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依偵查犯罪機關合法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光碟)而製作之通訊監察
錄音譯文,雖係文書,然非訴訟行為所應具備之法定程式,自無上開規定
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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