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於定義何謂採購法所稱之財物時,固將生 鮮農漁產品除外,然並未設有排除其得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財 物合併辦理採購之規定,則於適用政府採購法合併採購者,自仍應受該法 之約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