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 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 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應以明知 違背法令,並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且確有獲得利益者即足稱之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