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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50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6、159、159-1、159-2、159-4、160、245、248、377、378、379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2、6 條
旨: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所謂「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必係經實
體上之審理,以確定本案刑罰權有無之實體判決,不及於就訴訟要件是否
具備與有無違背訴訟法之規定所為之形式判決;且除單純一罪案件得以判
決主文所宣示者為據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解釋上應併就判決理
由內已敘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部分,為總括整體性之觀察判斷,定其各罪
是否符合本條之規定。是對於此類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具體敘明原
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
。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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