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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50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請願法 第 10、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5、36、37、69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0 條
旨:
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每賦予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有建議動支
之權,多成慣例。則利用此由行政機關執行法定預算權限所衍生之地方民
意代表預算動支建議權,自與地方民意代表固有之審查預算、監督執行權
限有密切關連性,且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而出具之建議補助單,
均明列填載建請補助對象、辦理採購補助項目及金額,由建議之議員簽名
或蓋章註明日期為憑,據以提出並檢附作為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執行採購核銷
作業之憑據,形式上已具公務性質及外觀,亦屬其「職務」範圍。是地方
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之預算動支,從中收受賄賂,已侵害國家公務執行之
公正及人民之信賴,仍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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