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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4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9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刑法第 57 第 1  款、第 10 款規定,科刑時應注意行為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原判決審酌上訴人之
犯罪動機並不純正,及其一再飾詞狡辯僅欲迫使系爭土木包工業將部分工
程轉包其他廠商,期使該廠商能如期完工云云,認上訴人犯後無悔過之意
,並資為科刑之參考,於法尚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誤。綜上所
述,本件上訴意旨所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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