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詐術」,係指足以使其他廠商 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亦即行為人對參與投標廠商或採購 機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機關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機關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次按事實審法 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限,其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證據及 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並無違法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