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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48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87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詐術」,係指足以使其他廠商
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亦即行為人對參與投標廠商或採購
機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機關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機關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次按事實審法
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限,其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證據及
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並無違法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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