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事實審法院對於卷內與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依法應調查之證據,自應 詳加調查明白,若未予調查,致事實未臻明瞭者,自不得遽為被告有利或 不利之認定。又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前段規定,亦應記 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 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何以不罰,均應逐一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 由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