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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47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4、166-1、308、376、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7、34、46、6、8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旨:
事實審法院對於卷內與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依法應調查之證據,自應
詳加調查明白,若未予調查,致事實未臻明瞭者,自不得遽為被告有利或
不利之認定。又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前段規定,亦應記
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
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何以不罰,均應逐一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
由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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