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證人應就其親身見聞體驗之客觀事實提供證言,倘若陳述其個人意見或 推測之詞,因係主觀己見或臆測,非屬客觀見聞之事實,除係以實際經驗 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從而,證人所為之證詞究係單純其個人意見 或推測之詞,抑其本於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陳述,仍未明確者,如法院 未進一步釐清審認,並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論述,即遽採為判斷之基礎 ,於法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