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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4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0、310、377、38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1、72、7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1、92、94 條
旨:
按證人應就其親身見聞體驗之客觀事實提供證言,倘若陳述其個人意見或
推測之詞,因係主觀己見或臆測,非屬客觀見聞之事實,除係以實際經驗
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從而,證人所為之證詞究係單純其個人意見
或推測之詞,抑其本於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陳述,仍未明確者,如法院
未進一步釐清審認,並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論述,即遽採為判斷之基礎
,於法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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