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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4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22、48、87 條
旨:
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
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且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
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此外,
再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要件。此項要件自
應於事實欄內為詳實之記載,然後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始稱
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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