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與投標之各廠商係行為人所掌控,並於投標時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 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 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 罪。此外,倘聲請通訊監察機關依其線報而記載監聽對象所犯案由、罪名 ,並非蓄意為不實捏造,而監聽結果獲得之訊息,亦與聲請監聽之案件具 有密切關連,即難以監聽之罪名與起訴或審判罪名不相一致,而認該通訊 監察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