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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4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參與投標之各廠商係行為人所掌控,並於投標時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
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
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
罪。此外,倘聲請通訊監察機關依其線報而記載監聽對象所犯案由、罪名
,並非蓄意為不實捏造,而監聽結果獲得之訊息,亦與聲請監聽之案件具
有密切關連,即難以監聽之罪名與起訴或審判罪名不相一致,而認該通訊
監察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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