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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45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48、50、8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旨:
事實審理法院,對於案內所涉及之一切證據,除有不必要者外,都應為詳
調查,並且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而為事實判斷之基礎,故若有生應行調
查之證據未經依法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即為判決者
,自屬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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