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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45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38-1、65、6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9-5、377、382、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12、4、5、6、8 條
旨: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前段或第 2  
項前段規定減刑。惟縱被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應依刑法第 38 條
之 1  諭知沒收、追徵,俾於案件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
另,受刑人及羈押被告雖可吸菸,但香菸來源、品牌及數量受一定限制,
且須依規定申購;經准許送與受刑人及羈押被告之物品,均應登記,從而
若監所管理員為受刑人或羈押被告遞送物品,即屬遞送違禁物品而違反法
規命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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