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謂「職權命令」,與行政程 序法第 159 條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 規定之「行政規則」有別。次按法院就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 述已於判決中說明該陳述如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所定「可 信性」及「必要性」要件之具體情形以及所憑理由者,自可認其具有證據 能力,難謂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