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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45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216、219、25、26、55、5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159-3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6 條
旨: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謂「職權命令」,與行政程
序法第 159  條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
規定之「行政規則」有別。次按法院就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
述已於判決中說明該陳述如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所定「可
信性」及「必要性」要件之具體情形以及所憑理由者,自可認其具有證據
能力,難謂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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