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經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之人員,且其負責窗口違費收款及退款申請 等業務,係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 ,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所稱之身分公務員,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所稱之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