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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台上字第 44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倘出借
名義或證件之廠商,僅係單純出借,本身原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則
其有否所謂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可言,即不無研酌
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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