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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43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8、379、382、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4、25、25-1 條
旨:
有罪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應將法院依職權
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項,翔實記載,然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
之證據,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若事實未有記
載,而理由加以說明,或事實已有記載,而理由未予說明,或事實認定與
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認定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均為判決不載
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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