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50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43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1、213、215、21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159-3、161、348、376、377、378、379、382、393、395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57-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4、6 條
旨: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4 款規定判決所載理由矛盾者,為當然違背法
令,此所謂理由矛盾,其涵攝範圍包括判決之主文與事實,或主文與理由
相互間、判決之事實與理由相互間,以及判決之主文、事實與理由各自內
部間,有互相矛盾之情形者而言,故若判決主文記載與理由之說明未盡一
致,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刑法規定之偽造文書,分為有形偽造與
無形偽造兩種。有形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刑
法第 210  條、第 211  條所定者皆屬之。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
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同法第 213  條、第 
215 條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兩者之區別,前者為無權製作、更改而非法
製作、更改,後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