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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台上字第 43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1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7、49 條
旨:
刑法上之公務員,按該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亦即學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
所稱之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又公營事
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
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
公權力之公共事務」,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
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之授權公
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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