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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42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6、37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詐術圍標及合意圍標皆已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市場競爭機制,同具有可非
難性與違法性,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分別設有刑事罰
責以資規範。其行為人不限於要約之人或廠商,凡參與達成該圍標協議而
共同實行者,均得成立共同正犯。又詐術圍標及合意圍標不論是否已發生
影響廠商投標、開標之正確性及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均嚴重影響政
府採購行為,違法情事重大,同條第 6  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則行
為人倘已有圍標行為,縱未發生獲得利益等結果,仍應成立未遂犯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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