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諸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規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記入帳冊 ,乃不同的犯罪實行行為暨態樣,所謂會計憑證指填製同法第二章第 15 條至第 17 條所指之憑證,而所謂記入帳冊,則指記入同法第三章第 20 條至第 23 條所指之會計帳簿,故若將明知為不實會計事項所記入的帳務 文件籠統記載為帳冊,復無符合同法第 20 條至第 23 條規定的會計帳簿 可考者,該事實認定即失其憑據,而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