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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4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2、186、27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22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
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同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
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故新科技
或酒類釀造新技術應指已取得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為限,惟公司再度提
出相同之專利,能否謂係酒類釀造之新技術,亦非無疑。是以,行為人就
承辦產銷案,在簽轉該產銷案之簽呈時,是否需審酌公司有無提出釀酒新
技術之專利權,攸關行為人於經辦產銷業務時,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其
施行細則與廠商以新科技或酒類釀造新技術,提供予合作開發新產品,經
該公司審核確有重大經營效益者,得辦理合作開發事宜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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