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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4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詐術圍標罪所稱之詐術,係指足以使其他
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是行為人與同夥於投標前已達
成協議於投標時,以其中一家公司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公司之方法,製
造形式上之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投標之兩家公
司與其它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即勘
認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次按同條第 4  項之合意圍標罪,僅須行
為人基於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
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該部分廠
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即已構成本罪。縱使該部分廠商之合意
,客觀上尚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或尚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
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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