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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 40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7 期 902-90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
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
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
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罪構
成要件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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