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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40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3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4、165、180、181、183、4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證人針對個別問題主張行使拒絕證言權,其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審判
中應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決定,非證人所得恣意而為,亦非謂證人一主張
,法院即應准許之。至若審判長不察,許可證人概括行使免於自陷入罪之
拒絕證言權,應屬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違法,不因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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