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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台上字第 40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159-3、17、376、377 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2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14-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則其第 2  項所指不得辦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之
法官,依文義解釋,係指該條文施行後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
的法官,並未溯及包括該規定施行前審核同一案件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的
法官。故在前開規定施行前,雖曾辦理審核偵查中強制處分之聲請,並於
該案件起訴後受理同一案件,嗣於審理中,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施
行,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該案件,應未牴觸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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