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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40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8、376、377、382、3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50、87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54 條
旨: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
價關係,始足當之。而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除客觀上應審酌職務
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
情形外,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綜合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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