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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39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4、215、216、31、339、34、38-1、57、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5、293、376、380、95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5、5 條
旨:
按刑法諭知沒收之標的,於其客體之原物、原形仍存在時,自是直接沒收
該「原客體」;惟於「原客體」不存在時,將發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的情形,此時即有施以替代手段,對被沒收人的其他財產,
執行沒收其替代價額,以實現沒收目的之必要;不因沒收標的之「原客體
」為現行貨幣,或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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