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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39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216、31、51、59、65、66、71、7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2、159-3、159-4、159-5、165-1、212、402、4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3、4、5、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對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
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而依該監聽錄音作成之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倘當事人已承認
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
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固得採為判決
之依據。惟如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
疑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勘驗該通
訊監察之錄音,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譯文所載通話者本人及其內容與
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作證,或為其他適當之調
查,始足作為判斷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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