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同對於該公 務員非主管之事務,圖無公務員身分者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其獲得利益, 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而共謀共同正犯如何參與謀議及參與共同謀議 之範圍如何,應於犯罪事實明白認定,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 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