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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38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8、310、376、377、394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3、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同對於該公
務員非主管之事務,圖無公務員身分者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其獲得利益,
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而共謀共同正犯如何參與謀議及參與共同謀議
之範圍如何,應於犯罪事實明白認定,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
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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