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中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 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亦應包括在內,不以職務上有最後決定權者為限。故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以虛報助理名額或月薪之方式,領取助理補助款,自應構成利用職務上 機會詐取財物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