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測謊鑑定,係以科學方法,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 、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情緒波動反 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 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 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行為人之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 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 之佐證,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其證明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