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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台上字第 36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79、395、397、4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 條
旨:
測謊鑑定,係以科學方法,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
、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情緒波動反
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
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
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行為人之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
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
之佐證,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其證明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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