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所欲處罰的對象應係「無合格參標資
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
平性,此規定僅係就投標廠商單方面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為單純借牌投標之行為進行處罰。相較於同條第 3 項,係就行為人主
觀上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詐術等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
構成要件並非相同。是行為人雖係借牌圍標,然其圍標方式乃由各該出借
名義之廠商以其與行為人商定之高價,佯為參與投標,俾行為人選定之公
司得以順利得標,則行為人之行為顯非單純之借牌投標可比,因其積極之
圍標行為已使相關公共營繕工程之招標程序,雖具形式上比價之名,實質
上則由上訴人單獨控制得標之價格,已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
,造成假性競爭,並使承辦招標程序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予以決標,其行
為自屬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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