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 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 ,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係枝節性問題 ,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甚 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