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907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台上字第 34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55、6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想像競合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其行為之結果觸
犯數個罪名,基於訴訟經濟及罪刑均衡等原則之刑事政策考量,以法律明
定使其從最重之一罪處斷,同條後段之牽連犯,則係數個犯罪行為,行為
人本欲犯某罪,但實施該罪之方法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基於同上因
素考量,法律亦明定使其從最重之一罪處斷。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均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
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
定者,始受本罪之支配,倘其圖利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
,即應依該特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故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倘同一行為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自應
依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特別規定論處,無再論
以上開概括規定圖利罪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