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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34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9-4、376、377、395 、95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1 條
旨:
證明同一事實之證據,如有二種以上,而其中一種證據縱有違證據法則,
然如除去該部分,綜合案內其他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者,則原審
此項違誤並不影響於判決,即不得指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或理
由矛盾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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