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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34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10、379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
旨:
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
,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是該罪屬於結果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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