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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34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對於強制圍標、詐術圍標、合意圍標及借牌圍標
等罪,均係針對出於圍標行為參與之人或廠商所為規範。其中強制圍標及
詐術圍標類型皆係經由透過妨害競爭對手自由意志之形成,而達其一己不
正競爭之目的,是與合意圍標、借牌圍標雖亦屬非法競標,但係二人以上
或廠商間各具有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本於合意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
者有別。前二者圍標態樣,該有投標意願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及因被施詐而無法投標之廠商,乃本罪被害客體;後二者圍標方式,其
各廠商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或無投標意願
而出借牌照者,對於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之程度並無差別,概屬行為主體。
合意圍標者之處罰,自不應僅限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人,
而應包括所有參與達成該協議之廠商。行為人係以強制圍標方式以達成合
意圍標之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應逕論以強制圍標罪
責,而成立合意圍標罪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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