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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台上字第 33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21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7、4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50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旨:
按所稱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
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即得當場
改為「議價」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比價」與「議價」之法律定義、招標程序
似不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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