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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33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9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公司法 第 154、193、31 條
旨: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有其拘束力者而言。而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信函,如未強制投信公司股東一律應負擔
損失責任,而不具拘束力。則關於「有損失由投信股東自行吸收」,可否
定性為依據法律授權所為形成私法法律關係具有拘束投信業者效力之行政
處分,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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